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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2019)

第一部分 增强风险责任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一)合理负债不越线,莫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

为满足自身的各种消费需求,个人或家庭在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主动寻求负债,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现象。负债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前满足需求、提升生活品质,过度负债则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甚至铤而走险陷入非法高利贷活动,最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重大外部冲击的高流动性资产。

(二)防范各种“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1.借款成本要弄清。

借款成本指的是包括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如手续费等)在内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费用,明白自己实际承担的成本。有的公司会收取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借款人要将因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成本来计算自身的真实借贷成本。

在金融行业中,一般使用年利率作为参考。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月息甚至日息的情形,月息和日息一般很难直观判断其利率高低,因此可以转换成年化利率。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进行换算:

年化利率=月利率*12=周利率*52=日利率*365

换算后如果发现年化利率(加上其他因该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超过36%,应予以拒绝,避免过度负债。

2.警惕陌生电话推销贷款和非法网络贷款。

针对目前日益频繁、触手可及的电话推销及颇具创意的网络贷款推销,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消费需求旺盛的年轻人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以下十条注意事项:

(1)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

(2)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

(3)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

(4)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

(5)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请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

(6)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

(7)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

(8)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

(9)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10)金融专业性强,涉及各类风险的管理,普通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多咨询身边熟悉的专业人士,多学习相关金融知识,看不懂的业务不触碰,没有说清楚风险点或看不透风险的产品要远离。

3.远离非法贷款广告。

机构放贷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金融消费者要避免向非法的放贷机构尤其是没有资质的网络放贷公司借款应急。遇到有以下特征且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放贷机构”或“信贷专员”要小心谨慎,多方确认:

(1)对机构的真实身份含糊其辞,不愿正面回应或自称是正规银行贷款(或自称有合作);

(2)对年化利率的询问避而不谈,尤其是当实际借款利率超过36%时;

(3)以各种噱头吸引客户,尤其是用“免费”“免息”“零利率”等套路误导金融消费者;

(4)以“信息科技公司”或“贷款咨询”名义来放贷,实则是中介公司或违法放贷。

(三)整体规划资产和负债,应急资金要留足。

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应有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并定期跟踪(可参考下表),对影响家庭资产负债表扩张(收缩)或内部结构变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买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三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比率、负债收入比和资产负债率)可以监测自身的财务健康状况。

表一 家庭资产负债参考表

指标一:流动性比率=流动资产/月支出*100%

一般认为家庭流动性比率应在3-6之间。换句话说,可随时变现应急的资产要至少能够支撑3个月的家庭日常开支。对于个人或家庭而言,要提前规划,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对家庭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例如失业、重大疾病等。因此,建议家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储备能够支撑3-6个月日常开支的现金类资产

指标二:负债收入比=当月偿债支出/当月收入*100%

一般认为家庭每月的负债收入比不宜超过40%。过高的债务收入比会影响家庭的财务健康状况,在应对外部重大冲击时会变得脆弱不堪。因此要将负债支出与收入的比例控制在警戒线范围内。

指标三: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家庭资产负债率反应综合偿债能力,不宜超过50%,超过就要深入查看各类负债的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整,防止家庭财务危机的发生。为避免重大意外的冲击,可考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来降低潜在损失,增强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部分 保障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第三部分 树立“权利·责任·风险”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点和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就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所要求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披露或报告的事项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提示金融消费者不得利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二)关于营销禁止的内容。

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文本管理和格式条款的内容。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合同文本打交道,金融机构在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息息相关,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规定的措施,妥善保管所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金融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