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包头市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最近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案例二

2006年至2009年,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X红,以2.5%-4.5%月利率为诱饵,累计非法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 石X红将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买地炒房、支付高额利息。其中,以300万元在东胜区购买了70亩土地进行倒卖;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购置了43处房产;购置多辆豪车。案发后仅追回3.41亿元,参与集资者损失巨大。

2011年石X红案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9年,判处罚金40万元;另三名同案被告则以相同罪名分别获刑2年和1年,判处罚金8万元和5万元。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以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严重失衡。

2023年6月21日